徐州市2019年大氣污染防治條例(鍋爐相關)
2019-04-22
《徐州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》獲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審議批準,將于2019年5月1日施行。
第二十四條 市、縣(市)人民政府應當劃定并逐步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(qū)。
第二十五條 禁止新建、擴建列入省人民政府制定的高污染工業(yè)項目名錄的高污染工業(yè)項目。
第三十七條 鼓勵發(fā)展生物質熱電聯(lián)產(chǎn)、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以及生物天然氣。使用生物質鍋爐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標準,不得摻燒煤炭。